GBl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
2006年6月22日發(fā)布
2006年9月01日實施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設計、建設和開采過程中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職業(yè)危害的管理與監(jiān)測、作業(yè)人員的健康監(jiān)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設計、建設和開采。
本標準不適用于煤礦、煤系硫鐵礦及其他與煤共生的礦藏的開采。
本標準也不適用于石油、天然氣、礦泉水等液態(tài)或氣態(tài)礦藏的開采。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4792放射衛(wèi)生防護基本標準
GB5013.1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5013.2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5748作業(yè)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4053.1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2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3固定式工業(yè)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4固定式工業(yè)鋼平臺安全技術條件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GB6722爆破安全規(guī)程
GB723 1 工業(yè)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
GBl 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guī)則
GBl2141貨運架空索道安全規(guī)范
GBl4161礦山安全標志
GBl6541豎井罐籠提升信號系統安全技術要求
GBl6542罐籠安全技術要求
GBl8599一般工業(yè)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50034工業(yè)企業(yè)照明設計標準
GB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guī)范
GB50070礦山電力設計規(guī)范
GB50086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guī)范
GB/T5972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guī)范
GB/T8918鋼絲繩
GBJl6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J213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GBZl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
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yè)接觸限值
DIA08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
JB8516礦井提升機和礦用提升絞車安全要求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metal and nonmetal 013encast mines
在地表開挖區(qū)通過剝離圍巖、表土或礫石,采出供建筑業(yè)、工業(yè)或加工業(yè)用的金屬或非金屬礦物的采礦場及其附屬設施。
3.2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豎井等作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業(yè)、工業(yè)或加工業(yè)用的金屬或非金屬礦物的采礦場及其附屬設施。
3.3
小型露天采石場small quarry
年采剝總量不超過500kt、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m的山坡型采石場。
3.4
鹽類礦山salt mines
指巖鹽、芒硝、天然堿、鉀鹽礦山。
3.5
基本洪水頻率probability of flood
在某個期限內,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頻率。
3.6
設計防洪頻率design probability of flood 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頻率基礎上確定的、作為工程設防依據的洪水頻率。
3.7
防跑車裝置bull
斜井提升時,為防止墜車事故,安設在礦車上的叉形止車裝置和抓鉤,或裝在線路上的阻車器和擋車欄。
3.8
排土場dump
集中排放礦山剝離和掘進過程中產生的腐植表土、風化巖土、堅硬巖石及其混合物和貧礦等的場所。
3.9
陡幫開采openeast of steep slope
加陡露天礦剝巖工作幫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場要素、工藝方法、技術措施和采剝程序的總稱。
3.10
陡坡鐵路railway 0n steep slope bench
露天礦山采場內線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鐵路。
3.11
礦井有效風量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風地點的風量總和。
3.12
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afety coefficient of hoisting steel rope
鋼絲繩的全部鋼絲破斷拉力總和與其所承受的載荷之比。
3.13
鋼絲繩靜防滑安全系數stat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ient 0f steel
Rope
按照尤拉公式計算的提升裝置上鋼絲繩打滑時的鋼絲繩靜張力差與提升裝置鋼絲繩實際最大靜張力差的比值。
3.14
鋼絲繩動防滑安全系數dynam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lent ofsteelrope
提升系統加速或減速運行過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計算的提升裝置上鋼絲繩打滑時的鋼絲繩張力差與提升裝置鋼絲繩實際最大動張力差的比值。
4.總則
4.1礦山企業(yè)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礦山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山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安全活動日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危險源監(jiān)控和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等,嚴格執(zhí)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礦山企業(yè)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由不低于中等專業(yè)學校畢業(yè)(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和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從事礦山專業(yè)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適應現場工作環(huán)境的人員擔任。
4.3礦山企業(yè)應認真執(zhí)行安全檢查制度。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4.4礦山企業(yè)應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應上崗作業(yè)。
礦長應具備安全專業(yè)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所有生產作業(yè)人員,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職安全教育。
新進地下礦山的作業(yè)人員,應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帶領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新進露天礦山的作業(yè)人員,應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調換工種的人員,應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的培訓。
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人礦前應進行安全教育,并有專人帶領。
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yè)。
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記錄存檔。
4.5除下列情況外,連續(xù)24h內,任何作業(yè)人員均不應在井下滯留或被強制滯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時間):
——因事故或突發(fā)事件導致滯留時間延長;
——作業(yè)人員為負責人、水泵工、信號工或緊急維修人員。
4.6礦山企業(yè)的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qū)域,應根據其可能出現的事故模式,設置相應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應任意拆除或移動安全警示標志。
設備的裸露轉動部分,應設防護罩或柵欄。
4.7危險性較大的礦用產品,應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礦山企業(yè)應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應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上述設備、設施和器材,不應毀壞或挪作他用,未經許可不應任意拆除。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8礦山企業(yè)應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jiān)控,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對預案及時進行修改。
礦山企業(yè)應使每個職工熟悉應急預案,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山救災演習。
4.9礦山企業(yè)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經過安全條件論證及安全、職業(yè)危害評價。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工程概算。
發(fā)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出現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情況,或停產6個月以上恢復生產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4.10新建礦山企業(yè)的辦公區(qū)、工業(yè)場地、生活區(qū)等地面建筑,應選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區(qū)、塵毒、污風影響范圍和爆破危險區(qū)之外。
4.11礦山企業(yè)的地面工業(yè)建(構)筑物,應符合GBJl6的規(guī)定。
凡有人通過或工作的地點,建筑物均應設置安全進出口,并保持暢通。
需離地面2m以上操作設備或閥門時,應設置固定式平臺。采用鋼平臺時,應符合GB4053.4的規(guī)定。有跌落危險的平臺、通道、走梯、走臺等,均應設置護欄或扶手,并有足夠的照明。欄桿的設置應遵守GB4053.3的規(guī)定,鋼直梯和鋼斜梯設置應遵守GB4053.1、GB4053.2的規(guī)定。通道、斜梯的寬度不宜小于O.8m,直梯寬度不宜小于O.6m。常用的斜梯,傾角應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傾角應小于60°。
天橋、通道、斜梯踏板和平臺,應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鋼板、格柵板制作。
4.12在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的高處作業(yè)時,應佩帶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護欄等防護設施。
高處作業(yè)時,不應拋擲物件,不應上下垂直方向雙層作業(yè)。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時,不應在露天進行起重和高處作業(yè)。
4.13作業(yè)場所有墜人危險的鉆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均應加蓋或設柵欄,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照明。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溝、坑、池的蓋板,應固定可靠,并滿足承載要求。
4.14礦山企業(y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的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設施,并與當地消防部門建立聯系。
通往廠房、庫區(qū)和可燃材料堆場的消防通道,寬度應不小于3.5m,盡頭式消防通道,應根據所選消防車型設置回車場或回車道。
4.15露天礦山,應保存下列圖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地形地質圖;
——采剝工程年末圖;
——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4.16地下礦山,應保存下列圖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礦區(qū)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井上、井下對照圖;
——中段平面圖;
——通風系統圖;
——提升運輸系統圖;
——風、水管網系統圖;
——充填系統圖;
——井下通訊系統圖;
——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井下避災路線圖。
圖中應正確標記:
——已掘進巷道和計劃(年度)掘進巷道的位置、名稱、規(guī)格、數量;
——采空區(qū)(包括已充填采空區(qū))、廢棄井巷和計劃(年度)開采的采場(礦塊)的位置、數量;
——礦石運輸線路;
——主要安全、通風、防塵、防火、防水、排水等設備和設施的位置;
——風流方向,人員安全撤離的路線和安全出口;
——采空區(qū)及廢棄井巷的處理進度、方式、數量及地表塌陷區(qū)的位置。
4.17礦山企業(yè)應按照GBll651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的規(guī)定,為作業(yè)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礦山作業(yè)場所的人員,應按規(guī)定佩帶防護用品。
4.18任何人不應酒后進入礦山作業(yè)場所;受酒精或麻醉劑影響的人員不應從事露天或井下作業(yè)。不應將酒類飲料和麻醉劑帶入作業(yè)場所(醫(yī)療用麻醉劑除外)。
作業(yè)前應認真檢查作業(yè)地點的安全情況,發(fā)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應迅速撤出危險區(qū),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禁止人員和車輛通行,并報告礦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處理結果應記錄存檔。
地下礦山企業(yè)應建立、健全每個作業(yè)人員和其他下井人員出入礦井的登記和檢查制度。人井人員應攜帶照明燈具。
4.19礦山企業(yè)及其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fā)展規(guī)劃的同時,應編制安全衛(wèi)生工程技術措施計劃和規(guī)劃,并按國家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該費用應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應挪作他用。
4.20礦山企業(yè)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生產規(guī)模較小不必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
4.21礦山企業(yè)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理,并及時分析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的措施。
事故發(fā)生后,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
5露天部分
5.1基本規(guī)定
5.1.1小型露天采石場,除遵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令第19號《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本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5.1.2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并堅持“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
5.1.3設計規(guī)定保留的礦(巖)柱、掛幫礦體,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經技術論證不應開采或破壞。
5.1.4采剝和排土作業(yè),不應對深部開采或鄰近礦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潛在安全隱患。
露天礦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礦山,應設置專用的防洪、排洪設施。
5.1.5靠近礦山鐵路修筑建構筑物,跨越礦山鐵路、橫穿路基或橋涵架設電線和管道等,以及臨時在礦山鐵路附近施工,均應事先征得礦山運輸和安全部門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經批準方可實施。
5.1.6在礦山鐵路或道路兩側堆放物品時,應堆放穩(wěn)固,且堆放物的邊緣與鐵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離,應不小于O.75m;與道路路面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1m(若道路有側溝,距側溝外側,應不小于O.5m)。
5.1.7任何人不應擅自移動和毀壞礦山的測量基點;需要移動或報廢時,應經礦山地質測量部門同意,并經主管礦長批準。
5.1.8露天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宜配備專用載人車輛接送作業(yè)人員上下班:
——從上下班人員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礦(或車間)主要作業(yè)場所,路程超過3000m;
——凹陷露天礦的垂直深度超過lOOm;
——山坡露天礦的垂直高差大于150m。
采用提升設備運送人員時,應遵守本規(guī)程第6章的有關規(guī)定。
5.1.9露天礦邊界應設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誤入。露天礦邊界上2m范圍內,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樹木及其他植物、不穩(wěn)固材料和巖石等,應予清除。露天礦邊界上覆蓋的松散巖土層厚度超過2m時,其傾角應小于自然安息角。
5.1.10因遇大霧、炮煙、塵霧和照明不良而影響能見度,或因暴風雨、雪或有雷擊危險不能堅持正常生產時,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威脅人身安全時,人員應轉移到安全地點。
5.1.11設備的走臺、梯子、地板以及人員通行和操作的場所,應保持整潔和通行安全。
不應在設備的頂棚存放雜物,并應及時清除上面的石塊。
5.1.12露天采場應有人行通道,并應有安全標志和照明。
上、下臺階之間,可設帶扶手的梯子、臺階(踏步)或路塹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臨近鐵路時,應在建筑接近限界處設置安全護欄。上、下臺階間的人行通道接近鐵路時,其邊緣應離鐵路建筑接近限界O.5m以上;接近道路時,應設在道路路肩以外。
5.1.13采掘、運輸、排土或其他設備,其主開關送電、停電或啟動設備時,應由操作人員呼喚應答,確認無誤方可進行操作。
5.1.14使用采掘、運輸、排土和其他機械設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設備運轉時,不應對其轉動部分進行檢修、注油和清掃;
——設備移動時,不應上下人員;在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地點,不應有人停留或通行;
——終止作業(yè)時,應切斷動力電源,關閉水、氣閥門。
5.1.15檢修設備,應在關閉啟動裝置、切斷動力電源和設備完全停止運轉的情況下進行,并應對緊靠設備的運動部件和帶電器件設置護欄。在切斷電源處,電源開關應加鎖或設專人監(jiān)護,并應懸掛“有人作業(yè),不準送電”的警示牌。
5.1.16露天采掘設備的供電電纜,應保持絕緣良好,應不與金屬管(線)和導電材料接觸,橫過道路、鐵路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5.1.17電力驅動的鉆機、挖掘機和機車內,應備有完好的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工具和器材等。停電、送電和移動電纜時,應按規(guī)定使用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
5.1.18采掘、運輸等設備從架空電力線路下方通過時,其頂端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3kV以下,應不小于1.5m;
——3kV~lOkV,應不小于2.Om;
——高于lOkV,應不小于3.Om。
5.1.19露天開采應優(yōu)先采用濕式作業(yè)。產塵點和產塵設備,應采取綜合防塵技術措施。
5.1.20深凹露天礦的采掘設備與礦用自卸汽車的司機駕駛室,應配備空氣調節(jié)裝置,不應開窗作業(yè)。
5.1.2l露天爆破作業(yè)應遵守GB6722的規(guī)定。爆破作業(yè)現場應設置堅固的人員避炮設施,其設置地點、結構及拆移時間,應在采掘計劃中規(guī)定,并經主管礦長批準。
5.1.22爆破前,應將鉆機、挖掘機等移動設備開到安全地點,并切斷電源。
5.2露天開采
5.2.1臺階構成的安全要求
5.2.1.1生產臺階高度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開采結束,并段后的臺階高度超過表1的規(guī)定時,應經過技術論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由設計確定。
5.2.1.2挖掘機或裝載機鏟裝時,爆堆高度應不大于機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5.2.1.3非工作臺階最終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臺寬度,應在設計中規(guī)定。
采礦和運輸設備、運輸線路、供電和通訊線路,應設置在工作平臺的穩(wěn)定范圍內。
爆堆邊緣到準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于2.5m;到窄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于2.0m;到汽車道路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lm。
5.2.2穿孔作業(yè)
5.2.2.1鉆機穩(wěn)車時,應與臺階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千斤頂中心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臺車為lm,牙輪鉆、潛孔鉆、鋼繩沖擊鉆機為2.5m,松軟巖體為3.5m。千斤頂下不應墊塊石,并確保臺階坡面的穩(wěn)定。鉆機作業(yè)時,其平臺上不應有人,非操作
人員不應在其周圍停留。鉆機與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的電鏟不應同時作業(yè)。鉆機長時間停機,應切斷機上電源。
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的中軸線與臺階坡頂線的夾角應不小于45°。
5.2.2.2鉆機靠近臺階邊緣行走時,應檢查行走路線是否安全;臺車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2m,牙輪鉆、潛孔鉆和鋼繩沖擊式鉆機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3m。
5.2.2.3鉆機移動時,機下應有人引導和監(jiān)護。鉆機不宜在坡度超過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過15°,應放下鉆架,由專人指揮,并采取防傾覆措施。行走時,司機應先鳴笛,履帶前后不應有人;不應90°急轉彎或在松軟地面行走;通過高、低壓線路時,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鉆機不應長時間在斜坡道上停留;沒有充分的照明,夜間不應遠距離行走。起落鉆架時,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危險范圍內停留。
5.2.2.4移動電纜和停、切、送電源時,應嚴格穿戴好高壓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纜鉤;跨越公路的電纜,應埋設在地下。鉆機發(fā)生接地故障時,應立即停機,同時任何人均不應上、下鉆機。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鉆架頂作業(yè)。不應雙層作業(yè)。高空作業(yè)時,應系好安全帶。
5.2.2.5挖掘臺階爆堆的最后一個采掘帶時,相對于挖掘機作業(yè)范圍內的爆堆臺階面上、相當于第一排孔位地帶,不應有鉆機作業(yè)或停留。
5.2.3鏟裝作業(yè)
5.2.3.1挖掘機汽笛或警報器應完好。進行各種操作時,均應發(fā)出警告信號。夜間作業(yè)時,車下及前后的所有信號、照明燈應完好。
5.2.3.2挖掘機作業(yè)時,發(fā)現懸浮巖塊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將設備開到安全地帶。
5.2.3.3挖掘機作業(yè)時,懸臂和鏟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應有人停留。
5.2.3.4運輸設備不應裝載過滿或裝載不均,也不應將巨大巖塊裝入車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車事故。
5.2.3.5裝車時鏟斗不應壓碰汽車車幫,鏟斗卸礦高度應不超過O.5m,以免震傷司機,砸壞車輛。
5.2.3.6不應用挖掘機鏟斗處理粘廂車輛。
5.2.3.7兩臺以上的挖掘機在同一平臺上作業(yè)時,挖掘機的間距:汽車運輸時,應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的3倍,且應不小于50m;機車運輸時,應不小于二列列車的長度。
5.2.3.8上、下臺階同時作業(yè)的挖掘機,應沿臺階走向錯開一定的距離;在上部臺階邊緣安全帶進行輔助作業(yè)的挖掘機,應超前下部臺階正常作業(yè)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3倍的距離,且不小于50m。
5.2.3.9挖掘機工作時,其平衡裝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臺階坡底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m。
操作室所處的位置,應使操作人員危險性最小。
5.2.3.10挖掘機應在作業(yè)平臺的穩(wěn)定范圍內行走。挖掘機上下坡時,驅動軸應始終處于下坡方向;鏟斗應空載,并下放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懸臂軸線應與行進方向一致。
5.2.3.11挖掘機通過電纜、風水管、鐵路道口時,應采取保護電纜、風水管及鐵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軟或泥濘的道路上行走,應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5.2.3.12挖掘機、前裝機鏟裝作業(yè)時,鏟斗不應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裝車時,汽車司機不應停留在司機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險的地方。
5.2.3.13挖掘機運轉時,不應調整懸臂架的位置。
5.2.4推土機作業(yè)
5.2.4.1推土機在傾斜工作面上作業(yè)時,允許的最大作業(yè)坡度,應小于其技術性能所能達到的坡度。.
5.2.4.2推土機作業(yè)時,刮板不應超出平臺邊緣。推土機距離平臺邊緣小于5m時,應低速運行。推土機不應后退開向平臺邊緣。
5.2.4.3推土機牽引車輛或其他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被牽引的車輛或設備,有制動系統,并有人操縱;
——推土機的行走速度,不超過5KM/H;
——下坡牽引車輛或設備時,不用纜繩牽引;
——有專人指揮。
5.2.4.4推土機發(fā)動時,機體下面和近旁不應有人作業(yè)或逗留。推土機行走時,人員不應站在推土機上或刮板架上。發(fā)動機運轉且刮板抬起時,司機不應離開駕駛室。
5.2.4.5推土機的檢修、潤滑和調整,應在平整的地面上進行。檢查刮板時,應將其放穩(wěn)在墊板上,并關閉發(fā)動機。
任何人均不應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進行檢查。
5.2.5采場塌陷和邊坡滑落的預防
5.2.5.1開采境界內和最終邊坡鄰近地段的廢棄巷道、采空區(qū)和溶洞,應及時標在礦山平面圖上,并隨著采掘作業(yè)的進行,及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5.2.5.2開采境界內的廢棄巷道、采空區(qū)和溶洞,應至少超前一個臺階進行處理。處理前應編制施工方案,并報主管礦長審批。
5.2.5.3對采場工作幫應每季度檢查一次,高陡邊幫應每月檢查一次,不穩(wěn)定區(qū)段在暴雨過后應及時檢查,發(fā)現異常應立即處理。
5.2.5.4鄰近最終邊坡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應采用控制爆破減震;
——應按設計確定的寬度預留安全平臺、清掃平臺、運輸平臺;
——應保持臺階的安全坡面角,不應超挖坡底;
——局部邊坡發(fā)生坍塌時,應及時報告礦有關主管部門,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每個臺階采掘結束,均應及時清理平臺上的疏松巖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組織礦有關部門驗收。
5.2.5.5對運輸和行人的非工作幫,應定期進行安全穩(wěn)定性檢查(雨季應加強),發(fā)現坍塌或滑落征兆,應立即停止采剝作業(yè),撤出人員和設備,查明原因,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礦有關主管部門。
5.2.5.6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巖層內傾于采場,且設計邊坡角大于巖層傾角;
——有多組節(jié)理、裂隙空間組合結構面內傾采場;’
——有較大軟弱結構面切割邊坡、構成不穩(wěn)定的潛在滑坡體的邊坡。
5.2.5.7露天采場各作業(yè)水平上、下臺階之間的超前距離,應在設計中明確規(guī)定。不應從下部不分臺階掏采。采剝工作面不應形成傘檐、空洞等。
5.2.5.8邊坡浮石清除完畢之前,其下方不應生產;人員和設備不應在邊坡底部停留。
5.2.5.9在境界外鄰近地區(qū)堆卸廢石時,應遵守設計規(guī)定,保證邊坡的穩(wěn)固,防止?jié)L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廢石場不應成為作用于邊坡的附加荷載。
5.2.5.10邊坡監(jiān)測系統設計,應根據最終邊坡的穩(wěn)定類型、分區(qū)特點確定各區(qū)監(jiān)測級別。對邊坡應進行定點定期觀測,包括坡體表面和內部位移觀測、地下水位動態(tài)觀測、爆破震動觀測等。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整理邊坡觀測資料,據以指導采場安全生產。對存在不穩(wěn)定因素的最終邊坡應長期監(jiān)測,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5.2.5.11大、中型礦山或邊坡潛在危害性大的礦山,除應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還應每5年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一次檢測和穩(wěn)定性分析。
5.2.6聯合開采
5.2.6.1在地下開采的巖體移動范圍內(包括10~20m保護帶),除非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否則不應同時進行露天開采。
5.2.6.2露天與地下同時開采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受地下開采影響地段的露天邊坡角,應根據影響程度適當減?。?br/> ——露天與地下各采區(qū)間的回采順序,應在設計中予以規(guī)定,以免聯合開采時相互影響。
5.2.6.3露天與井下爆破相互影響時,不應同時爆破,且爆破前應通知對方撤出危險區(qū)內的人員。
規(guī)模較大的爆破作業(yè),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報主管礦長批準。
5.2.6.4地下開采改為露天開采時,應將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區(qū)和礦柱的位置,繪制在礦山平、剖面對照圖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區(qū)的處理方法,應在設計中確定。地下開采的塌陷區(qū)范圍內,不應布置重要礦山工程。
5.2.6.5露天開采轉地下開采時,對地下開采的上部邊界,應根據所選用的采礦方法,在設計中確定境界安全頂柱的規(guī)格或巖石墊層的厚度。設計排水方案時,應考慮原露天坑的截排水能力。選擇采礦方法時,應考慮邊坡穩(wěn)定性和產生泥石流對地下開采的影響。
5.2.7分期開采和陡幫開采
5.2.7.1分期開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安全平臺寬度應不小于15m;
——采用陡幫擴幫作業(yè)時,每隔6090m高度,應布置一個寬度不小于20m的接滾石平臺。
5.2.7.2陡幫開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陡幫開采工藝的作業(yè)臺階,不應采用平行臺階的排間起爆方式,宜采用橫向起爆方式;
——爆區(qū)最后一排炮孔,孔位應成直線,并控制炮孔裝藥量,以利于為下一循環(huán)形成規(guī)整的臨時非工作臺階;
——在爆區(qū)邊緣部位形成臺階坡面處進行鏟裝時,應嚴格按計劃線鏟裝,以保證下一循環(huán)形成規(guī)整的臨時非工作臺階;
——爆破作業(yè)后,在陡幫開采作業(yè)區(qū)的坑線上和臨時非工作
臺階的運輸通道上,應及時處理爆碴中的危險石塊,汽車不應在未經處理的線路上運行;上部采剝區(qū)段在第一采掘帶作業(yè)時,下部臨時幫上運輸線不應有運輸設備通過;
——臨時非工作臺階作運輸通道時,其上部臨時非工作平臺的寬度應大于該臺階爆破的旁沖距離;
——臨時非工作臺階不作運輸通道時,其寬度應能截住上一臺階爆破的滾石;
——組合臺階作業(yè)區(qū)之間或組合臺階與采場下部作業(yè)區(qū)之間,應在空間上錯開,兩個相鄰的組合臺階不應同時進行爆破;作業(yè)區(qū)超過300m時,應按設計規(guī)定執(zhí)行。
5.3運輸
5.3.1鐵路運輸
5.3.1.1礦山鐵路,應按規(guī)定設置避讓線和安全線;在適當地點設置制動檢查所,對列車進行檢查試驗;設置甩掛、停放制動失靈的車輛所需的站線和設備應。
5.3.1.2設在曲線上的牽出線,應有保證調車安全的良好了望條件。從T接線和調車牽出線的鐵路中心線至有作業(yè)的一側路基面這緣的距離,應不小于3.5m,窄軌鐵路的路肩寬度應不小于lm。
5.3.1.3下列地段應設雙側護輪軌:
——全長大于lOm或橋高大于6m的橋梁(包括立交橋)和路堤道口鋪砌的范圍內;
——線路中心到跨線橋墩臺的距離小于3m的橋下線。
固定線和半固定線采用表2所列的最小曲線半徑時,應在曲線內側設單側護輪軌。
5.3.1.4人流和車流的密度較大的鐵路與道路的交叉口,應立體交叉。平交道口應設在了望條件良好、滿足規(guī)定的機車與汽車司機通視距離的線路上,站內不宜設平交道口。了望條件較差或人(車)流密度較大的平交道口,應設自動道口信號裝置或設專人看守。
5.3.1.5電氣化鐵路,應在道口處鐵路兩側設置限界架;在大橋及跨線橋跨越鐵路電網的相應部位,應設安全柵網;跨線橋兩側,應設防止礦車落石的防護網。
5.3.1.6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較大的橋隧建構筑物和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塌方、落石地點,宜安設遮斷信號機,其位置距防護地點不小于50m。在有暴風雨、霧、雪等不良氣候條件的地區(qū),或當遮斷信號機顯示距離不足400m時,還應在主體信號機前方300m(窄軌鐵路150m)處,設預告信號機或復示信號機。
5.3.1.7裝(卸)車線一般應設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窄軌不大于3‰)的坡道上;對有滾動軸承的車輛,坡度應不大于1.5‰。
特殊情況下,機車不摘鉤作業(yè)時,其裝卸線坡度:準軌,應不大于10‰;窄軌,應不大于15‰。
鐵路線盡頭應設安全車擋與警示標志。
5.3.1.8列車運行速度,由礦山具體確定,但應保證能在準軌鐵路300m、窄軌鐵路150m的制動距離內停車。
5.3.1.9同一調車線路,不應兩端同時進行調車。采取溜放方式調車時,應有相應的安全制動措施。在運行區(qū)間內不準甩車。在站線坡度大于2.5‰(滾動軸承車輛大于1.5‰,窄軌大于3‰)的坡道上進行甩車作業(yè)時,應采取防溜措施。
5.3.1.10列車通過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網路或跨線橋時,人員不應攀登機車、煤水車或裝載敞車的頂部。電機車升起受電弓后,人員不應登上車頂或進入側走臺工作。
5.3.1.11鐵路吊車作業(yè)時,應根據設備性能和線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輪或機車(列車)連掛等安全措施。
5.3.1.12窄軌人力推車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線路坡度5‰以下時,前后兩車的間距應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時,間距應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時,不應人力推車:
——在能夠自溜的線路上運行時,行車速度應不超過3m/s,并應有可靠的制動裝置或制動措施。礦車進入彎道、道岔、站場和盡頭時,應減速緩行;
——車輛上不應有人搭乘;
——雙軌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駛的礦車間距,應不小于O.7m。推車工不應在兩車道中間行走。
5.3.1.13窄軌自溜運輸,車輛的滑行速度應不超過3m/s?;兴俣?.5m/s以下時,車輛間距應不小于20m行速度超過1.5m/s時,車輛間距應不小于30m。
自溜運輸,沿線應按需要設減速器或阻車器等安全裝置。
5.3.1.14發(fā)生故障的線路,應在故障區(qū)域兩端設停車信號,獨頭線路發(fā)生故障時,應在進車端設停車信號;故障排除和停車信號撤除之前,列車不應在故障線路區(qū)域運行。
5.3.1.15陡坡鐵路運輸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線路坡度范圍不應超過50‰;列車運行速度應不低于15km/h,不高于40km/h;線路建設等級應為固定式、半固定式;
——線路平面的圓曲線半徑應不小于250m;直線與圓曲線間應采用三次拋物線型緩和曲線連接;緩和曲線的長度應不小于30m,超高順坡率應不大于3‰;圓曲線或夾直線最小長度應不小于30m(小于列車長度時設置護輪軌);豎曲線半徑應不小于3000m;
——最大坡度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坡度折減:
當曲線長度大于或等于列車長度時,
△i=600/R………………………(1)
當曲線長度小于列車長度時,
△i=10.5∑a/L……………………(2)
式中:△i,——曲線阻力所引起的坡度減緩值(‰);
尺——曲線半徑,m;
L——坡段長度,m;
∑a——坡段長度內平面曲線偏角總和(°);
縱斷面坡段長度應不小于200m;
——軌道類型應為次重型以上(軌型重量不小于50kg/m);混凝土軌枕、彈條扣件鋪設參數應為1760根/km以上;道渣厚度應不小于350mm;
——線路應采用25m標準長度鋼軌,鋼軌接頭采用對接;軌距1435mm,當曲線半徑為300m≤R<350m時,曲線軌距應加寬5mm;當曲線半徑為250m≤R<300m時,曲線軌距應加寬15mm;道床邊坡坡度應不大于1:1.75;
——每25m應鋪設2組防爬樁,應雙向安裝8對防爬器,應安裝14對軌撐;
——150t電機車牽引60t重礦車數量應不超過8輛;224t電機車牽引60t重礦車數量應不超過12輛。
5.3.2道路運輸
5.3.2.1深凹露天礦運輸礦(巖)石的汽車,應采取尾氣凈化措施。
5.3.2.2不應用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駕駛室外平臺、腳踏板及車斗不應載人。
不應在運行中升降車斗。
5.3.2.3雙車道的路面寬度,應保證會車安全。陡長坡道的盡端彎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線半徑。彎道處的會車視距若不能滿足要求,則應分設車道。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應有警示標志。
5.3.2.4霧天或煙塵彌漫影響能見度時,應開亮車前黃燈與標志燈,并靠右側減速行駛,前后車間距應不小于30m。視距不足20m時,應靠右暫停行駛,并不應熄滅車前、車后的警示燈。
5.3.2.5冰雪或多雨季節(jié)道路較滑時,應有防滑措施并減速行駛;前后車距應不小于40m;拖掛其他車輛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專人指揮。
5.3.2.6 山坡填方的彎道、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側應設置護欄、擋車墻等。
5.3.2.7正常作業(yè)條件下,同類車不應超車,前后車距離應保持適當。生產干線、坡道上不應無故停車。
5.3.2.8自卸汽車進入工作面裝車,應停在挖掘機尾部回轉范圍0.5m以外,防止挖掘機回轉撞壞車輛。汽車在靠近邊坡或危險路面行駛時,應謹慎通過,防止崩塌事故發(fā)生。
5.3.2.9對主要運輸道路及聯絡道的長大坡道,應根據運行安全需要,設置汽車避讓道。
5.3.2.10道路與鐵路交叉的道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應斜交時,其交角應不小于45°。
道口應設置警示牌。
車輛通過道口之前,駕駛員應減速了望,確認安全方可通過。
5.3.2.11裝車時,不應檢查、維護車輛;駕駛員不應離開駕駛室,不應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
5.3.2.12卸礦平臺(包括溜井口、棧橋卸礦口等處)應有足夠的調車寬度。卸礦地點應設置牢固可靠的擋車設施,并設專人指揮。擋車設施的高度應不小于該卸礦點各種運輸車輛最大輪胎直徑的2/5。
5.3.2.13拆卸車輪和輪胎充氣之前,應先檢查車輪壓條和鋼圈完好情況,如有缺損,應先放氣后拆卸。在舉升的車斗下檢修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14不應采用溜車方式發(fā)動車輛,下坡行駛不應空檔滑行。在坡道上停車時,司機不應離開;應使用停車制動,并采取安全措施。
5.3.2.15露天礦場汽車加油站,應設置在安全地點。不應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點加油。
5.3.2.16夜間裝卸車地點,應有良好照明。
5.3.3溜槽、平硐溜井運輸
5.3.3.1應合理選擇溜槽的結構和位置。從安全和放礦條件考慮,溜槽坡度以45°~60°為宜,應不超過65°。溜槽底部接礦平臺周圍應有明顯警示標志,溜礦時人員不應靠近,以防滾石傷人。
5.3.3.2確定溜井位置,應依據可靠的工程地質資料。溜井應布置在礦巖堅硬、穩(wěn)定、整體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點。溜井穿過局部不穩(wěn)固地層,應采取加固措施。
5.3.3.3放礦系統的操作室,應設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應高出運輸平硐,并應避開放礦口。
5.3.3.4平硐溜井應采取有效的除塵措施。
5.3.3.5溜井的卸礦口應設擋墻,并設明顯標志、良好照明和安全護欄,以防人員和卸礦車輛墜人。機動車輛卸礦時,應有專人指揮。
5.3.3.6運輸平硐內應留有寬度不小于1m(無軌運輸時,不小于1.2m)的人行道。進入平硐的人員,應在人行道上行走。
平硐內應有良好的照明設施和聯絡信號。
5.3.3.7容易造成堵塞的雜物,超規(guī)定的大塊物件、廢舊鋼材、木材、鋼絲繩及含水量較大的粘性物料,不應卸人溜井。溜井不應放空,應保持經常性放礦制度。
5.3.3.8在溜井口周圍進行爆破,應有專門設計。
5.3.3.9溜井上、下口作業(yè)時,無關人員不應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員不應在溜井口對面或礦車上撬礦。
溜井發(fā)生堵塞、塌落、跑礦等事故時,應待其穩(wěn)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點和原因,并制定處理措施;事故處理人員不應從下部進入溜井。
5.3.3.10應加強平硐溜井系統的生產技術管理,編制管理細則,定期進行維護檢修。檢修計劃應報主管礦長批準。
5.3.3.11雨季應加強水文地質觀測,減少溜井儲礦量;溜井積水時,不應卸入粉礦,并應采取安全措施,妥善處理積水,方可放礦。
5.3.4帶式輸送機運輸
5.3.4.1帶式輸送機兩側應設人行道,經常行人側的人行道寬度應不小于1.Om;另一側應不小于O.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時,應設踏步。
5.3.4.2非大傾角帶式輸送機運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應不大于15°,向下應不大于12°。
5.3.4.3帶式輸送機的運行,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任何人員均不應乘坐非乘人帶式輸送機;
——不應運送規(guī)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設備和過長的材料;
——物料的最大塊度應不大于350mm;
——堆料寬度,應比膠帶寬度至少小200mm;
——應及時停車清除輸送帶、傳動輪和改向輪上的雜物,不應在運行的輸送帶下清礦;
——必需跨越輸送機的地點,應設置有欄桿的跨線橋;
——機頭、減速器及其它旋轉部分,應設防護罩;
——輸送機運轉時,不應注油、檢查和修理。
5.3.4.4帶式輸送機的膠帶安全系數,按靜載荷計算應不小于8,按啟動和制動時的動載荷計算應不小于3;鋼繩芯帶式輸送機的靜載荷安全系數應不小于5。
5.3.4.5鋼繩芯帶式輸送機的卷筒直徑,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0倍,不小于鋼絲直徑的1000倍,且最小直徑不應小于400mm。
5.3.4.6各裝、卸料點,應設有與輸送機聯鎖的空倉、滿倉等保護裝置,并設有聲光信號。
5.3.4.7帶式輸送機應設有防止膠帶跑偏、撕裂、斷帶的裝置,并有可靠的制動、膠帶和卷筒清掃以及過速保護、過載保護、防大塊沖擊等裝置;線路上應有信號、電氣聯鎖和緊急停車裝置;上行的輸送機,應設防逆轉裝置。
5.3.4.8更換攔板、刮泥板、托輥時應停車,切斷電源,并有專人監(jiān)護。
5.3.4.9膠帶啟動不了或打滑時,不應用腳蹬踩、手推拉或壓杠子等辦法處理。
5.3.5架空索道運輸
5.3.5.1架空索道運輸,應遵守GBl2141的規(guī)定。
5.3.5.2索道線路經過廠區(qū)、居民區(qū)、鐵路、道路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5.3.5.3索道線路與電力、通訊架空線路交叉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5.3.5.4遇有八級或八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索道運轉和線路上的一切作業(yè)。
5.3.5.5離地高度小于2.5m的牽引索和站內設備的運轉部分,應設安全罩或防護網。高出地面O.6m以上的站房,應在站口設置安全柵欄。
5.3.5.6驅動機應同時設置工作制動和緊急制動兩套裝置,其中任一套裝置出現故障,均應停止運行。
5.3.5.7索道各站都應設有專用的電話和音響信號裝置,其中任一種出現故障,均應停止運行。
5.3.6斜坡卷揚運輸
5.3.6.1斜坡軌道與上部車場和中間車場的連接處,應設置靈敏可靠的阻車器。
5.3.6.2斜坡軌道應有防止跑車裝置等安全設施。
5.3.6.3斜坡卷揚運輸速度,不應超過下列規(guī)定:
——升降人員或用礦車運輸物料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長度不大于300m時,3.5m/s;斜坡道長度大于300m時,5m/s;在甩車遣上運行,1.5m/s;
——用箕斗運輸物料和礦石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長度不大于
300m時,5m/s;斜坡道長度大于300m時,7m/s;
——運輸人員的加速度或減速度,O.5m/S2。
5.3.6.4斜坡卷揚運輸的機電控制系統,應有限速保護裝置、主傳動電動機的短路及斷電保護裝置、過卷保護裝置、過速保護裝置、過負荷及無電壓保護裝置、卷揚機操縱手柄與安全制動之間的聯鎖裝置、卷揚機與信號系統之間的閉鎖裝置等。
5.3.6.5卷揚機緊急制動和工作制動時,所產生的力矩和實際運輸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均應不小于3。質量模數較小的絞車,保險閘的K值可適當降低,但應不小于2。
調整雙卷筒絞車卷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制動裝置在各卷筒閘輪上所產生的力矩,不應小于該卷筒懸掛重量(鋼絲繩重量與運輸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制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系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O.30~O.35,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力矩應分別計算。
5.3.6.6應沿斜坡道設人行踏步。
斜坡軌道兩側應設塹溝或安全擋墻。
5.3.6.7斜坡軌道道床的坡度較大時,應有防止鋼軌及軌梁整體下滑的措施;鋼軌敷設應平整、軌距均勻。
斜坡軌道中間應設地輥托住鋼絲繩,并保持潤滑良好。
5.3.6.8礦倉上部應設緩沖臺階、擋礦板、防沖擊鏈等防砸設施。
礦倉閘門口下部應設置接礦坑或刮板運輸機,以收集和清理撒礦。
5.3.6.9卷筒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不小于80。卷筒直徑與鋼絲直徑之比,應不小于1200。
專門運輸物料的鋼絲繩,安全系數應不小于6.5;運送人員的,應不小于9。
鋼絲繩在卷筒上多層纏繞時,卷筒兩端凸緣應高出外層繩圈2.5倍鋼絲繩直徑的高度。
鋼絲繩弦長不宜超過60m;超過60m時,應在繩弦中部設置支撐導輪。
5.3.6.10卷揚司機、卷揚信號工、礦倉卸礦工之間,應裝設聲光信號聯絡裝置。聯系信號應清楚;信號中斷或不清,應停止操作,并查明原因。
5.3.6.11在斜坡軌道上,或在箕斗(礦車)、料倉里工作,應有安全措施。
5.3.6.12調整卷揚鋼絲繩,應空載、斷電進行,并用工作制動。
拉緊鋼絲繩或更換操作水平時,運行速度不應超過0.5m/s。
5.3.6.13對鋼絲繩及其相關部件,應定期進行檢查與試驗;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均應更換:
——專門運輸物料的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數目達到鋼絲總數的10%;
——因緊急制動而被猛烈拉伸時,在拉伸區(qū)段有損壞或長度增加O.5%以上;
——磨損達30%;
——有斷股或直徑縮小達10%。
多層纏繞的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應加強檢查,并且每季度應將臨界段串動1/4繩圈的位置。
運輸物料的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隔一年做第一次試驗,以后每隔6個月試驗一次。
箕斗卷揚鋼絲繩的連接套拔出5mm以上,或出現其他異?,F象時,應重新澆注連接。
5.4水力開采和挖掘船開采
5.5飾面石材開采
5.5.1石材礦山開采荒料,不宜使用硐室等各種大型爆破、烈性炸藥爆破。必須使用烈性炸藥爆破的,應在設計中進行專門論證。
5.5.2臺階參數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臺階、分臺階高度,根據所選定的開拓系統確定,采用直進式道路開拓時,臺階高度不大于20m,分臺階高度不大于6m;采用桅桿式等起重設備作業(yè)時,臺階高度由設計確定;
——臺階、分臺階坡面角,應根據礦層產狀和節(jié)理裂隙傾角確定,工作臺階坡面角應小于80°,臺階最終坡面角應小于70°,分臺階坡面角應不超過90°或與節(jié)理裂隙傾角一致;
——采場最終邊坡角應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宜小于60°或由設計確定;
——最小工作平臺寬度,應滿足荒料分離、分切、整形、吊裝運輸、清碴等工藝設備和安全的要求,機械化開采時最小工作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但應不小于30m;分臺階工作平臺寬度,應大于分臺階高度;安全和清掃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
5.5.3石材開采的剝離、開溝等淺眼爆破和其他常規(guī)爆破,應按爆破作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控制爆破的安全距離應滿足GB6722的要求。
5.5.4挖掘機、起重機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挖掘機的停留、挖掘作業(yè)等,嚴格執(zhí)行挖掘機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采場進行牽引、吊裝作業(yè)時,與作業(yè)無關的人員不應進入作業(yè)區(qū);
——6級以上大風和大雪、大雨天氣,應停止吊裝作業(yè);
——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的停放、作業(yè)場地,應根據作業(yè)要求和環(huán)境條件,選擇穩(wěn)固、便于操作的地方;
——吊裝荒料時,開車前應鳴笛;吊運中接近人員時,應發(fā)出斷續(xù)笛聲,吊臂下不應有人;吊裝荒料不應從載重汽車駕駛室上方和人員頭頂上面越過,不應碰撞車體,荒料不應沖砸車箱底板和車幫;
--一被吊荒料離開作業(yè)面之前不應回轉;起吊大塊荒料回轉時,不應改變動臂傾角,不應換檔;
——吊裝荒料的重量應與起重機的起重能力相適應,不應超載起吊,重量不清的荒料或與巖體未完全分離的塊石不應起吊;起吊不應斜拉、拖拽;
——起重機司機交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限位開關等進行檢查,并做好日常保養(yǎng)、潤滑等工作;發(fā)現性能不正常,應在操作之前排除;
——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行走時,其吊臂應置于行走位置,通過高、低壓輸電線路時,最高點與電線距離應不小于2m;
——開始起吊荒料時,如發(fā)現電流表超過額定數值,應立即停止起吊,放下荒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yè);
——桅桿吊基礎的位置,應符合開采工藝要求,選擇在堅實穩(wěn)固的地段;設備基礎,應根據安裝地點的工程地質資料、設備吊裝能力的要求,由設計確定。桅桿吊應安裝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護裝置;
——吊裝用鋼絲繩應符合GB6067的規(guī)定,并按GB/T5972的要求進行檢驗和報廢,不應超限使用;
——制動器的零部件有裂紋、制動帶摩擦片厚度磨損達到厚度的50%、彈簧出現塑性變形、小軸或軸孔直徑磨損達到原直徑的5%時,均應報廢;
——制動輪的制動摩擦面,不應有妨礙制動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動輪出現裂紋、輪緣厚度磨損達到原厚度的40%時,應報廢.
——提升、變幅、回轉機構的限位開關中的接觸開關,使用時應定期檢查,超過使用壽命應及時更換;
——吊鉤不應與吊臂上端的滑輪相碰,應保留2m以上的安全距離;
——吊鉤的最低極限位置,應保證提升卷筒上最少繞有67圈的提升鋼絲繩。
5.5.5鋸石機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鋼索鋸石機應按照設備總裝圖和設計要求,安全可靠地。
----固定在設備基礎上;安裝完畢,應檢查單機和各部分的相互匹配情況,確認安全可靠,方可進行聯動試車;
——鋼索鋸石機鋸切大理石,應先開空車試運轉,待鋼絲繩運行速度穩(wěn)定后方可推進鋸割;鋸割中應定期檢查鋼絲繩是否有裂紋及磨損情況,如有斷繩跡象應及時更換;鋸石機在運轉中不應隨意停機;停機時應先停止加沙,只加水,以沖洗鋸縫中的砂漿,再將鋸割鋼絲繩退出lOOmm以上,使鋼絲繩脫離鋸縫底部,然后停機;
——鋸割鋼絲繩的鋸槽磨平時,應立即按規(guī)定更換新繩;
——鋼索鋸石機進行鋸割作業(yè)時,鋸割繩兩側lOm范圍內,不應有人進入;
——鏈臂式鋸石機的安裝,應嚴格按設備說明書的要求清理和平整工作面,調整校對好主機和切割刀的行走導軌,安全可靠地緊固機械;按規(guī)定加注液壓油、潤滑油,并定期檢查,及時更換;
——鋸割過程中應始終保持供水量,一旦發(fā)生卡鏈,應適當減慢推進和鋸割速度,清除卡鏈的小石塊,不應拆卸鏈條;當鏈條被卡住不能動作或有異常響聲時,應切斷電源停機,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必要時將機器倒轉后退20-30mm再起動;
——鋸割作業(yè)應做好記錄,及時更換磨損的部件。
5.5.6火焰切割機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操作工應進行技術培訓,應有3-5人協同、輪換作業(yè),正常切割時1人操作,1人觀察全機動態(tài),1人負責空壓機和氧氣管理;
——點火調試、切割時,應嚴格執(zhí)行火焰切割操作規(guī)程,操作人員應戴好防噪聲耳罩、防護眼鏡和防塵口罩;噴燃器前方不應站人;
----遇風時,應盡量避免迎風點火;
——切割前應清理干凈火焰切割部位的石碴、風化浮石等;操作桿與被切割巖面應成70°~75°夾角;開始時火焰方向朝外,正常切割時火苗方向朝內;噴嘴口離切割面的距離應適當,并以適當速度來回移動;
——切割中應避免形成凹坑,出現凹坑應盡快處理,以免旋回石碴飛出燒傷或打傷操作工;
——火焰切割機連續(xù)工作時間不宜超過4小時。
5.5.7慢動卷揚機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設備安裝定位后,應按要求注油、清除機內雜物,檢查電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確認無誤后,進行空載試運轉,半小時內無異常噪音、振動、發(fā)熱,各操作手柄靈活、正常時,方可進行繞繩等作業(yè);
——每班作業(yè)前應檢查潤滑部位是否缺油,機內有無雜物,各連接部位有無松動,鋼繩是否有嚴重磨損或斷股,電氣線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工作中發(fā)現異常,應立即斷電停車處理;設備停止作業(yè)應切斷電源;
——露天作業(yè),傳動系統應有防雨設施;慢動卷揚機的鋼絲繩應安裝導向裝置,卷揚機進行牽引、拖拽時,人員不應跨越鋼絲繩,鋼絲繩兩邊10m范圍內不應有人員來往和進行其他作業(yè);
——設備應定期檢查、維護,發(fā)現有超出允許范圍的磨損件,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5.5.8使用手持式鑿巖機作業(yè)時,操作工不應用身體推壓鑿巖機。在鑿巖工作面,不應一人同時操作多臺鑿巖機作業(yè)。
5.6鹽類礦山開采
5.7排土場
5.7.1礦山排土場應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設計。
5.7.2排土場(包括水力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遵守以下原則:
——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滾石、滑坡、塌方等威脅采礦場、工業(yè)場地(廠區(qū))、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網線和通訊干線、耕種區(qū)、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區(qū)、固定標志及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
其安全距離在設計中規(guī)定;
——依據的工程地質資料可靠;不宜設在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不良的地帶;若因地基不良而影響安全,應采取有效措施:
——依山而建的排土場,坡度大于1:5且山坡有植被或第四系軟弱層時,最終境界100m內的植被或第四系軟弱層應全部清除,將地基削成階梯狀;
——避免排土場成為礦山泥石流重大危險源,必要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排土場位置要符合相應的環(huán)保要求;排土場場址不應設在居民區(qū)或工業(yè)建筑主導風向的上風側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含有污染物的廢石要按照GBl8599要求進行堆放、處置。
5.7.3排土場位置選定后,應進行專門的地質勘探工作。
5.7.4排土場設計,應進行排土場土巖流失量估算,設計攔擋設施。
5.7.5內部排土場不應影響礦山正常開采和邊坡穩(wěn)定,排土場坡腳與開采作業(yè)點之間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必要時應設置滾石或泥石流攔擋設施。
5.7.6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廢石滾落可能的最大距離,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yè)的超前堆置距離等參數,均應在設計中明確規(guī)定。
5.7.7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yè)時,應圈定危險范圍,并設立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危險范圍內。
任何人均不應在排土場作業(yè)區(qū)或排土場危險區(qū)內從事撿礦石、撿石材和其他活動。
未經設計或技術論證,任何單位不應在排土場內回采低品位礦石和石材。
5.7.8排土場最終境界20m內,應排棄大塊巖石。
5.7.9高臺階排土場,應有專人負責觀測和管理;發(fā)現危險征兆,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5.7.10在礦山建設過程中,修建道路和工業(yè)場地的廢石,應選擇適當地點集中排放,不應排棄在道路邊和工業(yè)場地邊,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5.7.11鐵路移動線路的卸車地段,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路基面向排土場內側形成反坡;
——線路一般為直線,困難條件下,其最小曲線半徑不小于表3的規(guī)定,并根據翻卸作業(yè)的安全要求設置外軌超高;
——線路盡頭前的一個列車長度內,有不小于2.5‰~5‰的上升坡度;
——卸車線鋼軌軌頂外側至臺階坡頂線的距離,應不小于表4的規(guī)定;
>
——牽引網路符合GB50070的規(guī)定;網路始端,設電源開關,以便于先停電后移動網路;紅色夜光示警牌;獨頭線的起點和終點.設置鐵路障礙指示器
5.7.12道路運輸的卸排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汽車排土作業(yè)時,亨專人指揮;非作業(yè)人員不應進入排土作業(yè)區(qū)進入作業(yè)區(qū)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應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排土場平臺平整;排土線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呈直線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有2%~5%的反坡;
---排土卸載平臺邊緣,有固定的擋車設施,其高度不小于輪胎直徑的1/2,車擋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于輪胎直徑的1/4和3/4;設置移動車擋設施的,對不同類型移動車擋制定相應的安全作業(yè)要求,并按要求作業(yè)。
---按規(guī)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yè)時,設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卸土時,汽車垂直于排土工作線;汽車倒車速度小于5km/h,不應高速倒車,以免沖撞安全車擋;
---在排土場邊緣,推土機不應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排土安全車擋或反坡不符合規(guī)定、坡頂線內側30m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汽車不應進入該危險作業(yè)區(qū),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方可恢復排土作業(yè);
---排土場作業(yè)區(qū)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導致駕駛員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推土作業(yè);
---汽車進入排土場內應限速行駛,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時速度低于16km/h,50m范圍內低于8km/h;排土作業(yè)區(qū)設置一定數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標志牌。
---排土作業(yè)區(qū)照明系統完好,照明角度符合要求,夜間無照明不應排土;燈塔與排土車擋距離d按以下公式計算:
d≥車輛視覺盲區(qū)距離+lOm;
——排土作業(yè)區(qū)配備質量合格、適合相應載重汽車突發(fā)事故救援使用的鋼絲繩(多于4根)、大卸扣(多于4個)等應急工具;
——排土作業(yè)區(qū),應配備指揮工作間和通訊工具。
5.7.13列車在卸車線上運行和卸載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列車進入排土線后,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
——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準軌不超過lOkm/h;窄軌不超過8km/h;接近路端時不超過5km/h;
——運行中不應卸載(曲軌側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卸車順序從尾部向機車方向依次進行;必要時,機車以推送方式進入;
——列車推送時,有調車員在前引導指揮;
——列車在新移設的線路上首次運行時,不應牽引進入;
——翻車時由兩人操作,且操作人員不應位于卸載側;
——清掃自卸車宜采用機械化作業(yè);人工清掃時應有安全措施;
——卸車完畢,排土人員發(fā)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5.7.14采用排土機排土,應在設計中進行不均勻沉降計算,并提出反坡坡度。排土機排土時,排土機距眉線應留安全距離,安全距離應在設計中明確規(guī)定。
5.7.15排土犁推排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推排作業(yè)線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機構上,不應站人;
——排土犁推排巖土的行走速度,不超過5km/h。
5.7.16單斗挖掘機排土時,受土坑的坡面角不應大于60°,不應超挖卸車線路基。
5.7.17人工排土時,人員不應站在車架上卸載或在卸載側處理粘車。
5.7.18排土機卸排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排土機在穩(wěn)定的平盤上作業(yè),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工作場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應符合排土機的技術要求;
---排土機長距離行走時,受料臂、排料臂應與行走方向成一直線,并將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車靠近回轉中心的前端,到位后用銷子規(guī)定;上坡不應轉彎。
5.7.19排土場防洪,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山坡排土場周圍,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設施攔截山坡匯水;
---排土場內平臺設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場平臺上修筑排水溝,以攔截平臺表面及坡面匯水;
---當排土場范圍內有出水點時,應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將水疏出;排土場底層排棄大塊巖石,以便形成滲流通道;
---汛期前,疏浚排土場內外截洪溝,詳細檢查排洪系統的安全情況,備足抗洪搶險所需物資,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汛期及時了解和掌握水情和氣象預報情況,并對排土場,下游泥石流攔擋壩,通訊、供電及照明線路進行巡視,發(fā)現問題應及時修復;
---洪水過后,對壩體和排洪構筑物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與清理。
5.7.20排土場防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處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區(qū)的排土場,應制定相應的防震和抗震的應急預案;
---排土場泥石流攔擋壩,按現行抗震標準進行校核,低于現行標準時,進行加固處理;
---地震后,對排土場及下游泥石流攔擋壩進行巡查和檢測,及時修復和加固破壞部分,確保排土場及其設施的運行安全。
5.7.2l排土場關閉,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礦山企業(yè)在排土場服務年限結束時,整理排土場資料、編制排土場關閉報告;
——排土場資料包括:排土場設計資料、排土場最終平面圖、排土場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資料、排土場安全穩(wěn)定性評價資料及排土場復墾規(guī)劃資料等;
——排土場關閉報告包括:結束時的排土場平面圖、結束時的排土場安全穩(wěn)定性評價報告、結束時的排土場周圍狀況及排土場復墾規(guī)劃等;
——排土場關閉前,由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安全穩(wěn)定性評價;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評價單位應提出治理措施;企業(yè)應按措施要求進行治理,并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
——排土場關閉后,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業(yè)負責;破產企業(yè)關閉后的排土場,由當地政府落實負責管理的單位或企業(yè);
——關閉后的排土場重新啟用或改作他用時,應經過可行性設計論證,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5.7.22排土場復墾,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制定切實可行的復墾規(guī)劃,達到最終境界的臺階先行復
——復墾規(guī)劃包括場地的整平、表土的采集與鋪墊、覆土厚度、適宜生長植物的選擇等;
——關閉后的排土場未完全復墾或未復墾的,礦山企業(yè)應留有足夠的復墾資金。
5.7.23礦山企業(yè)應建立排土場監(jiān)測系統,定期進行排土場監(jiān)測。排土場發(fā)生滑坡時,應加強監(jiān)測工作。
發(fā)生泥石流的礦山,應建立泥石流觀測站和專門的氣象站。泥石流溝谷應定期進行剖面測量,統計泥沙淤積量,為排土場泥石流防治提供資料。
5.7.24排土參數檢查,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測量排土場臺階高度、排土線長度;
——測量排土場的反坡坡度,每100m不少于2條剖面;
——測量道路運輸排土場安全車擋的底寬、頂寬和高度:
——測量鐵路運輸排土場線路坡度和曲率半徑;
——測量排土機排土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的距離,測量誤差不大于10mm;
——排土場出現不均勻沉降、裂縫時,應查明沉降量和裂縫的長度、寬度、走向等,并判斷危害程度;
——排土場地面出現隆起、裂縫時,應查明范圍和隆起高度等,判斷危害程度。
5.7.25排土場安全度分為危險級、病級和正常級三級。
有下列現象之一的為危險級:
——在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順坡排土,或在軟地基上排土,未采取安全措施,經常發(fā)生滑坡的;
——易發(fā)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場,下游有采礦場、工業(yè)場地(廠區(qū))、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網線和通訊干線、耕種區(qū)、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區(qū)、固定標志及永久性建筑等設施,未采取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的;
——排土場存在重大危險源(如道路運輸排土場未建安全車擋,鐵路運輸排土場鐵路線順坡和曲率半徑小于規(guī)程最小值等),極易發(fā)生車毀人亡事故的;
——山坡匯水面積大而未修筑排水溝或排水溝被嚴重堵塞
——經驗算,用余推力法計算的安全系數小于1.O的。有下列現象之一的為病級:
——排土場地基條件不好,對排土場的安全影響不大的;
——易發(fā)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場,下游有山地、沙漠或農田,未采取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的;
——未按排土場作業(yè)管理要求的參數或規(guī)定進行施工的;
——經驗算,用余推力法計算的安全系數大于1.oo而小于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值的;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為正常級;
——排土場基礎較好或不良地基經過有效處理的;
——排土場各項參數符合設計要求和排土場作業(yè)管理要求,用余推力法計算的安全系數大于1.15,生產正常的;
----排水溝及泥石流攔擋設施符合設計要求的。
5.7.26危險級排土場,應停產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
——處理不良地基或調整排土參數;
——采取措施防止泥石流發(fā)生,建立泥石流攔擋設施;
——處理排土場重大危險源;
——疏通、加固或修復排水溝。
5.7.27病級排土場,應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采取措施控制不良地基的影響;
——將各排土參數修復到排土場作業(yè)管理要求的參數或規(guī)定的范圍內。
5.7.28排土場應由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每5年進行一次檢測和穩(wěn)定性分析。
5.8電氣安全
5.8.1一般規(guī)定
5.8.1.1礦山電力裝置,應符合GB50070和DL408的要求。
5.8.1.2電氣工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考核合格方準上崗,上崗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用具進行操作。維修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5.8.1.3電氣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
5.8.1.4在輸電線路上帶電作業(yè),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礦長批準。
5.8.1.5電氣設備可能被人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應設置保護罩或遮欄及警示標志。
5.8.1.6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電和送電,應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
5.8.1.7在電源線路上斷電作業(yè)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應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yè),不準送電”的警示牌。
5.8.1.8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和檢修輸電網路時,應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統一指揮。
5.8.1.9在帶電的導線、設備、變壓器、油開關附近,不應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5.8.1.10在帶電設備周圍,不應使用鋼卷尺和帶金屬絲的線尺。
5.8.1.11熔斷器、熔絲、熔片、熱繼電器等保險裝置,使用前應進行核對,不應任意更換或代用。
5.8.1.12采場的每臺設備,應設有專用的受電開關;停電或送電應有工作牌。
5.8.1.13礦山電氣設備、線路,應設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和監(jiān)測,不合格的應及時更換或修復。
5.8.2線路
5.8.2.1移動式電氣設備,應使用礦用橡套電纜。
5.8.2.2絕緣損壞的橡套電纜,應經修理、試驗合格,方準使用。在長度150m范圍內,橡套電纜接頭應不超過lO個,否則應予以報廢。
5.8.2.3在停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采取驗電和掛接地線等安全措施。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地線拆除后再通電。
5.8.2.4在同桿共架的多回路線中,只有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時,操作人員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之間的安全距離:10kV及以下,不應小于1.0m;35(20~44)kV,不應小于2.5m。
5.8.2.5從變電所至采場邊界以及采場內爆破安全地帶的供電線路,應使用固定線路。
5.8.2.6露天開采的礦山企業(yè),架空線路的設計、敷設應符合GB50061的規(guī)定。
5.8.3變電所
5.8.3.1變電所應有獨立的防雷系統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5.8.3.2變電所的門應向外開,窗戶應有金屬網柵,四周應有圍墻或柵欄,并應有通往變電所的道路。
5.8.3.3倒閘應該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發(fā)現異常情況,應向值班調度報告,查明情況再進行操作。
5.8.3.4線路跳閘后,不應強行送電,應立即報告調度,并與用戶聯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5.8.3.5聯系和辦理停送電時,應執(zhí)行使用錄音電話和工作票制度。
5.8.3.6停電作業(yè)時,應進行驗電、掛接地線、加鎖和掛警示牌,并將工作牌交給作業(yè)人員。
5.8.3.7送電時,工作票應經礦山調度簽字,并用錄音電話與調度聯系。作業(yè)人員交還工作牌后,方可送電。
5.8.4照明
5.8.4.1夜間工作時,所有作業(yè)點及危險點,均應有足夠的照明。
5.8.4.2夜間工作的采礦場和排土場,在下列地點應設照明裝置:
——鑿巖機、移動式或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和水泵的工作地點;
——運輸機道、斜坡卷揚機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車運輸的裝卸車處、人工裝卸車地點的排土場卸車線;
——調車站、會讓站。
5.8.4.3挖掘機和穿孔機工作地點的照明,宜利用設備附設的燈具。
5.8.4.4露天礦照明使用電壓,應為220V。
行燈或移動式電燈的電壓,應不高于36V。
在金屬容器和潮濕地點作業(yè),安全電壓應不超過12V。
5.8.4.5 12V、36V、120V和220V的插座,應有區(qū)別標志。
5.8.4.6 380/220V的照明網絡,熔斷器或開關應安裝在火線上,不應裝在中性線上。
5.8.4.7露天礦的照度標準,應符合GB50034的規(guī)定。
5.8.5保護接地
5.8.5.1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框架或外殼、電纜和金屬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繞組,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保護接地。
5.8.5.2接地線應采用并聯方式,不應將各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
5.8.5.3接地電阻應每年測定一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qū)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節(jié)進行。
5.8.5.4 lkV以下的中性線接地電網,應采用接零系統。架空線的終端,宜重復接地,無分支的線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
5.8.5.5直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應用人工接地體,不應與地下管網有金屬聯系。
5.8.6露天礦供配電安全
5.8.6.1露天礦采礦場和排土場的高壓電力網配電電壓,應采取6kV或10kV。當有大型采礦設備或采用連續(xù)開采工藝并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采用其它等級的電壓。
5.8.6.2當采用連續(xù)開采工藝時,移動式膠帶輸送機的配電,宜采用移動式變電站或可移動的戶外組合式配電裝置。
5.8.6.3連續(xù)開采工藝和非連續(xù)開采工藝的配電線路,宜分別架設。
5.8.6.4采礦場的供電線路不宜少于兩回路。兩班生產的采礦場或小型采礦場可采用一回路。排土場的供電線路可采用一回路。兩回路供電的線路,每回路的供電能力不應小于全部負荷的70%。當采用三回路供電線路時,每回路的供電能力不應小于全部負荷的50%。
5.8.6.5有淹沒危險的采礦場,主排水泵的供電線路應不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電時,其余線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
5.8.6.6采礦場的供電線路,宜采用沿采礦場邊緣架設的環(huán)形或半環(huán)形的固定式、干線式或放射式供電線路。排土場可采用干線式供電線路。
固定式供電線路與采礦場最終邊界線之間的距離,宜大于lOm;當采礦場寬度較大且開采時間較長,供電線路架設在最終邊界線以外不合理時,可架設在最終邊界線以內。
5.8.6.7采礦場內的高壓電力設備和移動式變電站,宜采用橫跨線或縱架線(統稱分支線)供電。分支線應為移動式或半固定式線路,移動式線路應采用輕型電桿架設。橫跨線的間距宜采用250~300m。
5.8.6.8在采礦場和排土場的架空供電線路上設置開關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在環(huán)形或半環(huán)形線路的出口和需聯絡處,應設置分段開關,且宜采用隔離開關;
——在分支線與環(huán)形線、半環(huán)形線或其它地面固定干線連接處,應設置開關,且宜采用戶外高壓真空斷路器或其它斷器器;
——高壓電力設備或移動式變電站與分支線連接處,宜設置帶短路保護的開關設備;
——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的供電線路,應設置具有單相接地保護的開關設備。
5.8.6.9采礦場內的架空線路宜采用鋼芯鋁絞線,其截面積應不小于35mm2。排土場的架空線路宜采用鋁絞線。由分支線向移動式設備供電,應采用礦用橡套軟電纜。移動式電力設備的拖曳電纜長度,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
5.8.6.10固定式架空照明線路宜采用鋁絞線;移動式架空照明線路宜采用絕緣導線;移動式非架空照明線路應采用橡套軟電纜。
5.8.6.11向低壓移動設備供電的變壓器,其中性點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
5.8.6.12與變壓器中性點非直接接地電力網相連的高、低壓電氣設備,應設保護接地,并應在變壓器低壓側各回路設置能自動斷開電源的漏電保護裝置。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宜采用保護線與中性線分開系統(TN-S)或保護線與中性線部分分開系統(TN-C-S)。
5.8.6.13采礦場和排土場低壓電力網的配電電壓,宜采用380V或380/220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電壓,應不高于220V。
5.8.6.14主接地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采礦場的主接地極應不少于2組;排土場主接地極可設1組;
——主接地極宜設在供電線路附近,或其它土壤電阻率低的地方;
——有2組及以上主接地極時,當任一組主接地極斷開后,在架空接地線上任一點所測得的對地電阻值應不大于4Ω,移動式設備與架空接地線之間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lΩ。
5.8.6.15高土壤電阻率的礦山,可采用長效化學接地電阻降阻劑,使接地電阻值符合有關規(guī)定。
5.8.6.16接地線和設備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應不高于50V。
5.8.6.17戶外高壓電力設備在2.6m以下的裸露帶電部分,應設置圍欄。
5.8.6.18采礦場的架空供電線路,下列地點應裝設防雷裝置:
——采礦場配電線路與分支線的連接處;
——多雷地區(qū)的礦山、高壓電力設備與分支線的連接處;
——排土場高壓電力設備與架空線的連接處。
5.8.6.19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架空接地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35mm2的鋼絞線或鋼芯鋁絞線,并應架設在配電線路最下層導線的下方,與導線任一點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O.5m;
——移動式電力設備,應采用礦用橡套軟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接地或接零。
5.8.6.20電力牽引供電,應遵守GB50070之規(guī)定。
5.9防排水和防滅火
5.9.1防排水
5.9.1.1露天礦山應設置防、排水機構。大、中型露天礦應設專職水文地質人員,建立水文地質資料檔案。每年應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檢查措施執(zhí)行情況。
5.9.1.2露天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業(yè)場地,均應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5.9.1.3礦山應按設計要求建立排水系統。上方應設截水溝;有滑坡可能的礦山,應加強防排水措施;應防止地表、地下水滲漏到采場。
5.9.1.4露天礦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排水泵站。
遇超過設計防洪頻率的洪水時,允許最低一個臺階臨時淹沒,淹沒前應撤出一切人員和重要設備。
5.9.1.5礦床疏干過程中出現陷坑、裂縫以及可能出現的地表陷落范圍,應及時圈定、設立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9.1.6各排水設備,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
5.9.1.7礦山所有排水設施及其機電設備的保護裝置,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應任意拆除。
5.9.1.8鄰近采場境界外堆卸廢石,應避免排土場蓄水軟化邊坡巖體。
5.9.1.9應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巖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邊坡巖體存在含水層并影響邊坡穩(wěn)定時,應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5.9.1.10露天開采轉為地下開采的防、排水設計,應考慮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短歷時最大逕流量。
5.9.1.11有條件的排土場,底部應排放易透水的大塊巖石,控制排土場正常滲流。
水力排土場應有足夠的調、蓄洪能力,并設置防汛設施,備足防汛器材;較大容量的水力排土場,應設值班室,配置通訊設施和必要的水位觀測、壩體沉降與位移觀測、壩體浸潤線觀測等設施,并有專人負責,按要求整理。
5.9.2防火和滅火
5.9.2.1礦山的建(構)筑物和重要設備,應按GBJl6和國家發(fā)布的其他有關防火規(guī)定,以及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建立消防隔離設施,設置消防設備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不應堆放雜物。
5.9.2.2重要采掘設備,應配備滅火器材。設備加注燃油時,不應吸煙或采用明火照明。不應在采掘設備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應用汽油擦洗設備。
易燃易爆器材,不應放在電纜接頭、軌道接頭或接地極附近。
廢棄的油、棉紗、布頭、紙和油氈等易燃品,應妥善管理。
5.9.2.3應結合生活供水管設計地面消防水管系統,水池容積和管道規(guī)格應考慮兩者的需要。
5.9.2.4礦山企業(yè)應規(guī)定專門的火災信號,并應做到發(fā)生火災時,能通知作業(yè)地點的所有人員及時撤離危險區(qū)。安裝在人員集
中地點的信號,應聲光兼?zhèn)洹?br/> 任何人員發(fā)現火災,應立即報告調度室組織滅火,并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撲滅初期火災。
5.9.2.5木材場、防護用品倉庫、炸藥庫、氫和乙炔瓶庫、石油液化氣站和油庫等場所,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備足消防器材。
6.地下部分
6.1礦山井巷
6.1.1一般規(guī)定
6.1.1.1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應遵守GBJ213的規(guī)定。
6.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生產期由礦山企業(yè)自行編制。
——井底車場礦車摘掛鉤處,應設兩條人行道,每條凈寬不小于1.Om;
——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不小于1.Om。
6.1.1.3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應不小于30m。
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件復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1000m的,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安全出口。
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均應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yè)人員,均應熟悉安全出口。
6.1.1.4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作為安全出口而不必設梯子間。其他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
6.1.1.5井下存在跑礦危險的作業(yè)點,應設置確保人員安全撤離的通道。
6.1.1.6豎井梯子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梯子的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鄰兩個梯子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大于8m;
——上下相鄰平臺的梯子孔錯開布置,平臺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于O.7m和O.6m;
——梯子上端高出平臺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
——梯子寬度不小于O.4m,梯蹬間距不大于O.3m;
——梯子間與提升間應完全隔開。
6.1.1.7行人的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寬度,不小于1.Om;
——有效凈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為10°~15°時,設人行踏步;15°~35°時,設踏步及扶手;大于35°時,設梯子;
——有軌運輸的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宜設堅固的隔離設施;未設隔離設施的,提升時不應有人員通行。
6.1.1.8行人的水平運輸巷道應設人行道,其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m,有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人力運輸的巷道,不小于O.7m;
——機車運輸的巷道,不小于O.8m;
——調車場及人員乘車場,兩側均不小于1.Om;
----井底車場礦車摘掛勾處,應設兩條人行道,每條凈寬不小于1.0m;
----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不小于1.0m。
6.1.1.9無軌運輸的斜坡道,應設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無軌運輸水平巷道應設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m,有效寬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間距在曲線段不超過15m,在直線段不超過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寬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應有明顯的標志,并保持干凈、無障礙物。
6.1.1.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軌運輸設備之間以及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O.3m;帶式輸送機與其他設備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O.4m;無軌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O.6m。
6.1.2豎井掘進
6.1.2.1在表土層掘進,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井內應設梯子,不應用簡易提升設施升降人員;
——在含水表土層施工時,應及時架設、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導致空幫;
——在流砂、淤泥、砂礫等不穩(wěn)固的含水層中施工時,應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6.1.2.2豎井施工時,應采取防止物件下墜的措施。井口應設置臨時封口盤,封口盤上設井蓋門。井蓋門兩端應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的結構應堅固嚴密。卸碴設施應嚴密,不允許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內作業(yè)人員攜帶的工具、材料,應拴綁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內。不應向(或在)井筒內投擲物料或工具。
6.1.2.3豎井施工應采用雙層吊盤作業(yè)。升降吊盤之前,應嚴格檢查絞車、懸吊鋼絲繩及信號裝置,同時撤出吊盤下的所有作業(yè)人員。移動吊盤,應有專人指揮,移動完畢應加以固定,將吊盤與井壁之間的空隙蓋嚴,并經檢查確認可靠,方準作業(yè)。
6.1.2.4下列情況,作業(yè)人員應佩帶安全帶,安全帶的一端應正確拴在牢固的構件上:
——拆除保護巖柱或保護臺;
——在井筒內或井架上安裝、維修或拆除設備;
——在井筒內處理懸吊設備、管、纜,或在吊盤上進行作業(yè);
——乘坐吊桶;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井筒施工時的吊泵作業(yè);
——在暫告結束的中段井口進行支護、鎖口作業(yè)。
6.1.2.5用吊桶提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關閉井蓋門之前,不應裝卸吊桶或往鉤頭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吊桶上方應設堅固的保護傘;
——井蓋門應有自動啟閉裝置,以便吊桶通過時能及時打開和關閉;
——井架上應有防止吊桶過卷的裝置,懸掛吊桶的鋼絲繩應設穩(wěn)繩裝置;
——吊桶內的巖碴,應低于桶口邊緣O.1m,裝入桶內的長物件應牢固綁在吊桶梁上;
——吊桶上的關鍵部件,每班應檢查一次;
——吊桶運行通道的井筒周圍,不應有未固定的懸吊物件;
——吊桶應沿導向鋼絲繩升降;豎井開鑿初期無導向繩時,或吊盤下面無導向繩部分,其升降距離不應超過40m;
——乘坐吊桶人數應不超過規(guī)定人數,乘桶人員應面向桶外,不應坐在或站在吊桶邊緣;裝有物料的吊桶,不應乘人;
——不應用自動翻轉式或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搶救傷員時例外);
——吊桶提升人員到井口時,待出車平臺的井蓋門關閉、吊桶停穩(wěn)后,人員方可進出吊桶;
——井口、吊盤和井底工作面之間,應設置良好的聯系信號。
6.1.2.6用抓巖機出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作業(yè)前詳細檢查抓巖機各部件和懸吊的鋼絲繩;
——爆破后,工作面應經過通風、灑水、處理浮石、清掃井圈和處理盲炮,才準進行抓巖作業(yè);
——不應抓取超過抓巖機能力的大塊巖石;
——抓巖機卸巖時,人員不得站在吊桶附近;
——不應用手從抓巖機葉片下取巖塊;
——升降抓巖機,應有專人指揮;
——抓巖機臨時停用時,應用絞車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業(yè)時,不應只用氣缸上舉抓巖機。
6.1.2.7豎井施工時,應設懸掛式金屬安全梯。安全梯的電動絞車能力應不小于5t,并應設有手動絞車,以備斷電時提升井下人員。若采用具備電動和手動兩種性能的安全絞車懸吊安全梯,則不必設手動絞車。
6.1.2.8井筒內每個作業(yè)地點,均應設有獨立的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裝置通達井口。掘進與砌壁平行作業(yè)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發(fā)出的信號,應有明顯區(qū)別,并指定專人負責。
應設井口信號工,整個信號系統,應由井口信號工與卷揚機房和井筒工作面聯系。
6.1.2.9井筒延深時,應用堅固的保護盤或在井底水窩下留保安巖柱,將井筒的延深部分與上部作業(yè)中段隔開。采出巖柱或撤出保護盤,應進行專門的施工設計,并經主管礦長批準方可施工。
6.1.3斜井、平巷掘進
6.1.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開口的施工應嚴格按照設計進行,及時進行支護和砌筑擋墻。
6.1.3.2用裝巖機、耙斗裝巖機、鏟運機、裝運機或人工出碴之前,應檢查和處理工作面頂、幫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動耙斗裝巖機時,下方不應有人。
6.1.3.3斜井施工,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井口應設與卷揚機聯動的阻車器;
——井頸及掘進工作面上方應分別設保險杠,并有專人(信號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險杠應隨工作面的推進而經常移動;
——斜井內人行道一側,每隔30~50m設一躲避硐;
——井下設電話和聲光兼?zhèn)涞奶嵘盘枴?br/> 6.1.3.4斜坡道及平巷采用無軌設備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施工中應遵守6.1.1.9、6.2.3.2、6.4.1和6.4.4的規(guī)定;
——使用無軌移動設備施工,應遵守6.3.1.17的規(guī)定;
——井下無軌移動設備作業(yè),應保證剎車系統、燈光系統、警報系統齊全有效。
6.1.4天井、溜井掘進
6.1.4.1采用普通法掘進天井、溜井,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架設的工作臺,應牢固可靠;
——及時設置安全可靠的支護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離不大于6m;
——掘進高度超過7m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和溜碴間等設施,梯子間和溜碴間用隔板隔開;上部有護棚的梯子可視作梯子間;
——天井、溜井應盡快與其上部平巷貫通,貫通前宜不開或少開其他工程;需要增開其他工程時,應加強局部通風措施;
——天井掘進到距上部巷道約7m時,測量人員應給出貫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設置警戒標志和圍欄;
——溜碴間應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礦巖量,不應放空。
6.1.4.2用吊罐法掘進天井,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上罐前,檢查吊罐各部件的連接裝置、保護蓋板、鋼絲繩、風水管接頭,以及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設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損壞或故障,經處理后方準作業(yè);
——吊罐提升用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小于13,任何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數不超過鋼絲總數的5%,磨損不超過原直徑的10%;
——吊罐應裝設由罐內人員控制的升、降、停的信號操縱裝置;
——信號通訊、電源控制線路,不應和吊罐鋼絲繩共設在一個吊罐孔內;
——升降吊罐時,應認真處理卡幫和浮石;作業(yè)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并站在保護蓋板內,頭部不應接觸罐蓋和罐壁;升降完畢,立即切斷吊罐穩(wěn)車電源,綁緊制動裝置;
——不應從吊罐上往下投擲工具或材料;
——天井中心孔偏斜率應不大于O.5%;
——吊罐絞車應鎖在短軌上,并與巷道鋼軌斷開;
——檢修吊罐應在安全地點進行;
——天井與上部巷道貫通時,應加強上部巷道的通風和警戒。
6.1.4.3用爬罐法掘進天井,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爬罐運行時,人員應站在罐內,遇卡幫或浮石,應停罐處理;
——爬罐行至導軌頂端時,應使保護傘接近工作面,工作臺接近導軌頂端;
----正常情況下,不應利用自重下降;
----運送導軌應用裝配銷固定;安裝導軌時,應站在保護傘下將浮石處理干凈,再將導軌固定牢靠;
----及時擦凈制動閘上的油污;
----其他安全事項,應遵守6.1.4.2的有關規(guī)定。
6.1.5井巷支護
6.1.5.1在不穩(wěn)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應進行支護。在松軟或流砂巖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
6.1.5.2需要支護的井巷,支護方法、支護與工作面間的距離,應在施工設計中規(guī)定;中途停止掘進時,支護應及時跟至工作面。
6.1.5.3架設木支架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不應使用腐朽、蛀孔、軟雜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護坑木,應進行防腐處理;
——支架架設后,應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將梁、柱與頂、幫之間楔緊。頂、兩幫的空隙應塞緊,梁、柱接榫處應用扒釘固定;
——斜井支架應有下撐和拉桿;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間應架設撐柱;
——柱窩應打在穩(wěn)定的巖石上;
——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應加固;
——發(fā)現棚腿歪斜、壓裂、頂梁折斷或坑木腐爛等,應及時更換、修復。
6.1.5.4井巷砌碹支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時,應及時清理頂、幫浮石,并采取臨時護頂措施;砌碹后應將頂、幫空隙填實;
——木碹胎間距超過1m、金屬碹胎間距超過2m,應進行中間加固;
——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設碹胎,金屬碹胎各節(jié)點應用螺栓連結,木碹胎的各節(jié)點應牢固可靠;
——碹胎的強度,應具有不小于3倍支撐重量的安全系數;
——碹胎的下弦,不應支撐工作臺。
6.1.5.5豎井砌碹工作,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豎井的永久性支護與掘進工作面之間,應安設臨時井圈,井圈及背板應用楔子塞緊;永久性支護架及臨時井圈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guī)定;
——用普通鑿井法穿過表土層、松軟巖層或流砂層時,臨時井圈應緊靠工作面,并應加固;圈后背板要嚴密,并及時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專人檢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巖層、流砂的移動及流失情況,發(fā)現險兆,應立即停止作業(yè),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豎井的砌碹,應保持碹壁平整、接口嚴密;巖幫與碹壁之間的空隙,應用碎石填滿,并用砂漿灌實;碹外有涌水時應用導管引出,砌碹完畢,應進行封水。
6.1.5.6噴錨支護工作,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的設計和施工,應遵守GB50086的規(guī)定;
——采用錨桿、噴漿或噴射混凝土支護,應有專門設計;噴錨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形式、角度,噴體厚度、強度等,應在設計中規(guī)定;
——砂漿錨桿的眼孔應清洗干凈,灌滿灌實;
——錨桿應做拉力試驗,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在井下進行錨固力試驗,應有安全措施;
——錨桿的托板應緊貼巷壁,并用螺母擰緊;
——處理噴射管路堵塞時,應將噴槍口朝下,不應朝向人員;
——在松軟破碎的巖層中進行噴錨作業(yè),應打超前錨桿,進行預先護頂;在動壓巷道,應采用噴錨與金屬網聯合支護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噴錨,應預先做好防水工作;
——噴錨作業(yè),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和配備良好的照明。
6.1.5.7膠結充填體中的二次掘進,應待膠結充填體達到規(guī)定的養(yǎng)護期和強度后方準進行,同時應架設可靠的支護。
6.1.6井巷維護和報廢
6.1.6.1對所有支護的井巷,均應進行定期檢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采礦巷道,應每班進行檢查。檢查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6.1.6.2維修主要提升井筒、運輸大巷和大型硐室,應有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6.1.6.3維修斜井和平巷,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平巷修理或擴大斷面,應首先加固工作地點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點的支架,并做好臨時支護工作的準備;
——每次拆除的支架數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應不超過兩架;
——撤換松軟地點的支架,或維修巷道交叉處、嚴重冒頂片幫區(qū),應在支架之間加拉桿支撐或架設臨時支架;